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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介事项基本信息
事项名称 |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 | 涉及许可事项名称 |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|
实施部门 | 盟质监局 | ||
设定依据 | "1.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(2013年6月23日,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修订)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、气瓶充装单位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,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,方可从事充装活动:(一)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;(二)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、检测手段、场地厂房、器具、安全设施;(三)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、责任制度、处理措施。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、记录制度,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。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,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,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,及时申报定期检验2.《气瓶充装许可规则》(TSG R4001-2006)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照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鉴定评审规则》)的要求,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、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,提出评审结论意见3.《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(TSG R0006-2014)6.1 充装许可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《气瓶充装许可规则》(TSG R4001)的规定,取得气瓶充装许可 4.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》(内政发〔2016〕66号)附件第121项“气瓶充装单位许可”,原实施机关“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”,现实施机关“盟市质监部门”" | ||
服务收费项目 |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结论意见编制费 | 收费单位 | 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|
收费标准 |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| 收费管理方式 | 市场 调节价 |
收费文件 | |||
备注 | |||